業委會有沒有起訴權? 近日思明區一小區業主委員會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陳先生長期違法占用小區地下二層公共區域用于停車
面對起訴,陳先生辯解說,車位是他買的。之前,他與開發商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約定開發商將該車位(無產權)的使用權無償提供給陳某停放車輛,使用期限為60年。
但業委會認為,陳某占用的是公共區域,屬于全體業主共有,開發商并無處分權利。因此,業委會請求法院判令陳某立即停止侵占。
近日,廈門中院作出終審裁定,裁定駁回了業委會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本案中,原告業委會未能證明其本次訴訟有經過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因此,裁定駁回起訴。
那么,哪些情況,業委會能起訴?
法官說: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19條第1款規定: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因此,業主委員會只能在涉及住宅小區全體業主公共利益的物業管理糾紛范圍內具有訴訟主體資格。也就是說,業主委員會在其職責范圍內,經業主代表大會授權,有權就與物業管理有關的、涉及全體業主公共利益的事宜,以物業公司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與物業管理無關的、個別或部分業主的事宜,業主委員會無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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