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大隊罰了物業4萬,物業兩次狀告消防大隊,啥情況? 近日,衡水中院審理了一起物業公司狀告消防大隊的案子。
大概過程是,物業管的鑫城商貿廣場小區消防設施未保持完好,消防大隊對物業罰款4萬。
物業公司覺得這事兒冤,就選擇了行政訴訟。那么,到底是個啥情況?
一、消防大隊罰了物業
2019年12月,桃城區消防大隊接到舉報,衡水萬嘉物業管理的鑫城商貿廣場小區1號樓、2號樓地下停車場室內消火栓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防排煙系統均未保持完好有效。
消防大隊于是立案,經調查后認為存在消防違法行為。遂向物業公司出具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物業公司在限期內未進行整改。隨后,物業要求了聽證。2020年3月6日,消防大隊對作出處罰決定,對物業罰款4萬元整。
二、物業提起行政訴訟
物業公司對罰款4萬表示不服,因此提起上訴。主要理由兩條:
1. 這是歷史遺留問題。就是這棟樓消防設施未驗收,也未移交給物業,作為物業沒辦法履行“確保完好有效”和“對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的職責。物業的意思是,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都沒履職到位,自己僅僅是物業服務單位,不能背這個鍋。
2. 物業合同沒寫這條。物業公司出示證據,表明消防設施不在合同約定服務范圍內。物業公司和小區發生關系,唯一源自民事委托與受委托合同關系,是受鑫城小區業主委員會委托而對該小區業主提供物業服務。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僅以《物業服務合同》條款約定為準。
三、法院一審二審
1. 一審法院認為: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置、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
(3)本案中,萬嘉物業是鑫城商貿廣場小區的物業管理和服務企業,應當履行對該小區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的職責,是該小區的消防設施維護及消防安全防范服務的責任主體。
(4)作為歷史遺留問題,鑫城商貿廣場小區消防設施不健全的不良狀況長期存在,物業與鑫城商貿廣場小區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作出相關免責約定,屬于民事法律關系問題,該理由不能對抗法律對物業服務公司設定的行政管理中的法定義務,不能作為原告排除履行消防職責的抗辯事由。
一審法院認為消防大隊的行政處罰沒毛病,駁回了物業公司的訴訟。
2. 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法院結論。
總體來說,法院的意思:法律規定讓你干你就得干,不干挨罰;至于歷史問題、合同啊,那是另一回事。
四、筆者的話
有些人覺得這事挺爭議的。物業公司提供哪些服務,應該是在簽訂合同的前提下,再說了,這地方的消防設施不合格、沒驗收,就投入使用了,住建等有關部門不是怠政嗎,應該停止使用吧?要罰的話,罰建設單位是不是更合適些?
但目前的法律確實也各管各的。按行政處罰法、行政訴訟法,法院判的沒毛病。本案中,物業違反了消防法18條2款,罰你有理有據。物業可以按照合同,再去打民事官司,找責任方把罰款要回來;或者,以后干脆就不接這樣的活兒。
總體來說,有時候單靠法律解決不了問題。官司贏了,事沒解決。
所以還得靠綜合治理,法律的、行政的、經濟的……各種手段,哪種能解決問題,就用哪種,目的就是解決問題。
(責任編輯:湖南物業網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