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室外機防護窗脫落致人受傷物業公司被判承擔70%責任 保護空調外機的防護窗破損,掉落樓下砸傷路上行人,責任誰來承擔?日前,鎮江經濟開發區法院審理了這起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經過調解,物業公司和業主分別承擔70%和30%的賠償責任。
1月23日下午,家住鎮江新區的陳某牽著小狗在某小區內散步,經過9號樓時,被該樓5樓墜落的空調防護窗砸傷,經醫院診治,陳某面部多處擦傷,鼻子縫了6針,嘴唇縫了2針。
經查,墜落的防護窗位于該樓503室趙某家,而空調防護窗是由小區物業公司進行日常維修和管理。因此,陳某訴至法院,要求物業公司和趙某賠償其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整容及后續治療費等各項損失9860元。
法庭審理中,物業公司辯稱他們不是空調外機防護窗的所有人,也不是使用人和管理人。業主的防護窗屬于專有部分,物業公司不可能進入業主家進行維護,且物業公司之前也已貼出告示要求業主自查,已履行相應職責。
趙某認為,小區內由開發商安裝的空調外機防護窗,很多已有墜落的危險。小區物業公司只是張貼告示,并沒有進行檢查。物業公司沒有盡到管理職責,應該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屬于高空墜物案件,是典型的特殊侵權案件。此類案件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即建筑物的懸掛物脫落造成他人損害,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都應承擔賠償責任。
空調外機防護窗作為建筑物上的懸掛物,物業公司具有管理的注意義務,現在沒有證據表明其已履行上述職責。趙某作為空調外機防護窗的受益人,也應當對防護窗的安全懸掛具有一定管理責任,現在也沒有證據表明趙某履行了相應義務。
最終,在法院的調解下,三方達成調解協議,物業公司和業主分別承擔70%和30%的賠償責任。
(責任編輯:湖南物業網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