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考核范圍:適用于各管理中心秩序管理員。 二. 考核目的
根據秩序管理員的入職年限、日常表現、工作能力、工作態度等進行定量、定性評價,以鼓勵先進、鞭策落后,并以考核結果作為員工異動、培訓及薪酬變動等的依據。
三. 考核原則
1. 公開性原則:考評標準、考評程序和考評責任都應當有明確的規定并向全體員工公開。
2. 客觀性原則:應當根據明確規定的考評標準,針對客觀考評資料進行評價,盡量避免摻入主觀因素和感情色彩。
3. 差別性原則:考評的等級之間應當有鮮明的差別界限,針對不同的考評結果在工資、晉升、使用等方面應體現明顯差別。
四.考核形式和方法
1. 保安班長考評
2. 保安主管考評;
3. 項目經理考評;
4. 人事行政部考評。
五. 考核內容:
根據管理中心管理實際及發展需要,并結合崗位職責,對秩序管理員確定考評標準,引進權重。具體考核標準詳見附件《秩序管理員級別評定表》一般每個要素按優劣程度劃分五個等級,每個等級對應一個考評分數(實行百分制)。
六.考核結果評定:(任意一項KPI指標不合格者,直接取消其考核資格。)
1. 優秀:考核結果總分在90-100分之間,且工作年限為轉正后需滿兩年以上(包括兩年,有突出表現者或特殊貢獻者可提前)者,可評定為高級秩序管理員;
2. 良好:考核結果總分在75-90分之間,且工作年限為轉正后需滿一年以上,兩年以下(包括一年,有突出表現者或特殊貢獻者可提前)者,可評定為中級秩序管理員;
3. 稱職:考核結果總分在60-75分之間,且工作年限為試用期合格者,可評定為初級秩序管理員;
4. 基本稱職:考核結果總分在55-60之間,維持現行工資標準,在三個月后再次進行考核;
5. 不稱職:考核結果總分在55分以下者,即時辭退。
七. 考核程序
1. 人事行政部根據秩序管理人員考核工作計劃或工作需要,下發考核通知,明確考核對象、時間、地點。
2. 項目經理、人事行政助理、保安主管及保安班長分別按照職責分工、考核形式和方法,對考核對象進行靈活考評,量化打分。
3. 管理中心各級的考評意見、評語一并匯總至公司人事行政部?荚u意見、評語可不與考核對象見面。
4. 對口考核(領導)小組在匯總考核對象的考評總分后,應及時將考評結果反饋至考核對象,對持不同意見的考核對象,可報公司考核領導小組最終審定。
5. 核期間嚴禁徇私舞弊,一經發現將取消相關人員的考核及評級資格,員工如發現在考核期間存在徇私舞弊行為,可直接向人事行政部舉報。
6. 考核結果一式二份,分別存放于個人人事檔案。
八 附則:本辦法由公司人事行政部負責解釋。
(責任編輯:湖南物業網陳) |